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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祥和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0 10:49: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盛世祥和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太平盛世祥和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离职津贴 养老金

  一、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或生日,本公司按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1.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及被保险人红利账户价值给付养老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及被保险人红利账户价值按转换时该被保险人选择的本公司提供的保险金转换年金方式和相应的转换系数,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养老保险金,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应在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养老金,其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当时的退休年龄重新确定。

  二、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之前离职的,本公司根据离职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现金价值,按照投保人约定对于已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和该被保险人红利账户价值给付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和红利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对未归属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账户余额和红利账户余额转入投保人相应的团体账户和团体红利账户。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其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及被保险人红利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盛世祥和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阅读提示:

  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六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本合同为客户预留了犹豫期,请留意第八条;

  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二十四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祥和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 年满 16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 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 5 人。

  第四条 保险费

  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交纳保险费,但平均每一被保险人每期所交保险费不得低于本公司所规定的最低交费金额。

  第五条 个人账户、团体账户及红利账户

  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本公司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后记入个人账户,并依据本合同规定的账户累积利率按经过天数以复利累积。

  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可为投保人设立一个团体账户,用以管理团体交费尚未分配至被保险人部分的交费金额,并依据本合同规定的账户累积利率按经过天数以复利累积。但该团体账户中拥有的累积金额不得超过该团体保单下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20%,同时该团体账户中的累积金额只能被分配到各个人账户中,而不得作为退休金给付。

  本公司为每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分别建立投保人红利账户、被保险人红利账户。投保人在申请解除合同时或被保险人均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后红利账户自动撤销,本公司将按红利账户价值余额退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或生日,本公司按约定向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