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盛世祥和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0 10:49: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账户价值或红利账户价值记入投保人指定的其他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团体账户。
三、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减少到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十九条 减保选择权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至被保险人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减少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但每一被保险人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0%,本公司将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减少部分全额退还投保人。
该项权利每一保单年度只能行使一次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最多只能行使三次。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二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一、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如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金额。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养老保险金高于应领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有权对要求被保险人退回多领的养老保险金。
4.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应领养老保险金高于实领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应将应领养老保险金与实领养老保险金总和的差额无息退还被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就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被保险人退保。
一、 投保人要求退保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退保申请书。
二、 投保人要求退保的,自本公司接到退保申请书之日起,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保人以转帐方式退还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的现金价值和红利账户价值余额。
三、 对于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受理退保申请。
四、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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