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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福寿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09:20: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福寿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合众福寿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金 离职津贴

   1、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

  保险金。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

  人提前退休的,应在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养老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约定领取日的个人

  账户价值及红利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并注销其

  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分期领取: 本公司将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约定领取日的个人账户

  价值及红利账户价值,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分期领取方式以及年金

  领取日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年金领取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的

  年金,并注销个人账户。年金分期领取方式共有四种, 详见本合同所附

  “团体保险金转换年金领取方式一览表”,被保险人可从中选择任何一种

  领取方式。

  2、身故和全残(见释义10.2)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约定领取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根据当时被

  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及红利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并

  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日开始之前离职,本公司根据当时被保险人个人账

  户下的单位交费账户及对应的红利账户价值按合同约定的归属比例,加

  并个人交费账户价值及对应的红利账户价值给付离职保险金,并注销其

  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给付 诉讼时效

  5.1

  5.2

  5.3

  5.4

  5.5

  保险金领取

  5.

  保单红利的确定

  保单红利的领取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4.1

  4.2

  4.3

  现金价值

  全残 管理费 账户累积利率 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约定利率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保单红利

  4.

  10.释义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保险费的交纳

  账户设置 权益归属

  3.1

  3.2

  3.3

  保险费的交纳及账户设置

  3.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失踪处理

  事故鉴定 争议处理

  9.1

  9.2

  9.3

  9.4

  9.5

  其他事项

  9.

  本合同保险责任

  2.1 保险责任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

  保单贷款

  8.1 保单贷款

  8.

  减保选择权

  7.1 减保选择权

  7.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犹豫期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信息变更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1.2

  1.3

  1.4

  1.5

  1.6

  1.7

  被保险人变动

  6.1 增加被保险人

  6.2 减少被保险人

  6.

  关于本保险合同

  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合众福寿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目录

  附件 2-3

  2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

  司提供下列资料: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7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投保人提供给本

  公司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投保人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 信息。 若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 的最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投保信息变更

  1.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5

  为了使投保人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

  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投保人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天 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 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元的保单工本 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 面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

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