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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福寿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09:20: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9.1

  其他事项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凭保险单申请保单贷款。

  申请贷款时,其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团体账户价值余额扣除各项欠款后的

  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 释义 10.6)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 还。如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 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申请贷款时的账户价值 时,该账户余额将自动结清为零。

  保单贷款

  8.1

  保单贷款

  _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可

  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减少投保人团体账户和各被保险人的个人 账户下“单位交费账户”的账户价值,但每次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当 时相应账户价值的 15%,本公司将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单位交费账 户”的价值减少部分全额退还投保人。 该项权利每一保单年度至多只能行使两次,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最多只 能行使四次。

  减保选择权

  7.1

  附件 2-3

  0%

  1%

  2%

  3%

  退保手续费

  比例

  第四年及

  以后各年

  第三年

  第二年

  第一年

  保单年度

  9

  双目失明(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肢关节机能丧失(注2);

  (1)

  (2) (3) (4) (5)(6)

  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下列身体状况之一,并自

  出现该身体状况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因肢 体缺失、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除外。

  全残

  10.2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团体账户价值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在扣除退 保手续费后的余额。

  各保单年度退保手续费比例如下:

  现金价值

  10.1

  释义

  a

  投保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时,投保人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

  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 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投保人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 式,需与本公司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 选择仲裁但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 条上述第(2)种方式处理争议。

  争议处理

  9.5

  在申请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

  构(见释义 10.7)进行身体检查或到法定鉴定部门进行残疾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的,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本公 司可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事故鉴定

  9.4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

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