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福寿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09:20: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 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凡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
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1.2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 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合同构成
1.1
关于本保险合同
X
合众福寿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附件 2-3
3
保险费的交纳及账户设置
Z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 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2.2
3、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日开始之前离职,本公司根据当时被保险人个人账 户下的单位交费账户及对应的红利账户价值按合同约定的归属比例,加 并个人交费账户价值及对应的红利账户价值给付离职保险金,并注销其 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和全残(见释义10.2)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约定领取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根据当时被 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及红利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并 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约定领取日的个人
账户价值及红利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并注销其 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分期领取: 本公司将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约定领取日的个人账户 价值及红利账户价值,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分期领取方式以及年金 领取日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年金领取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的 年金,并注销个人账户。年金分期领取方式共有四种, 详见本合同所附 “团体保险金转换年金领取方式一览表”,被保险人可从中选择任何一种 领取方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 保险金。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 人提前退休的,应在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养老金。
保险责任
2.1
本合同保险责任
Y
(1)保险合同;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10.1)。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的,应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前 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附件 2-3
4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投保人享有参与分配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
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 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
保单红利的确定
4.1
保单红利
[
被保险人的“个人交费账户”以及对应红利账户的账户余额完全归属被
保险人所有。 投保人的“团体账户”以及对应红利账户的账户余额完全归属投保人所 有。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本合同生效后就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单位交费 账户”以及对应红利账户的账户余额进行权益归属比例的确定。本公司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将按照投保人确定的权益归属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保 险金。
权益归属
3.3
如果投保人选择累积生息的方式领取红利,本公司将为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的各个交费账户分别建立对应的红利账户,用于记录该交费账户所产 生的红利,并依据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按经过天数进行复利 累积。当交费账户注销时,其对应的红利账户也随之注销,账户中的累 积红利余额依本合同约定给付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自本合��生效日起,本公司将投保人的交纳的每笔保险费在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