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福寿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09:20: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除管理费
(见释义 10.3)后分别记入具体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团体账户,并依据 本合同规定账户累积利率(见释义 10.4)和经过天数进行复利累积。
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要求,为投保人设立团体账户,用于管理尚未分配
至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团体交费。
个人账户可分为“个人交费账户”和“单位交费账户”。“个人交费账户”
用于管理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或单位代扣代交的被保险人的个人 交费,“单位交费账户”用于管理单位为被保险人的交费。同时,在合同 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以申请终止其“个人交费账户”,本公司将其账户 余额在扣除终止费用后退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的“单位交 费账户”等其他账户仍然有效。
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要求,为每一位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该被
保险人个人名下的养老保险金的交费和累积。
账户设置
3.2
在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之前,投保人可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
额地为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交费额度不低于本公司规定限额。
保险费的交纳
3.1
附件 2-3
5
1、养老保险金、离职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养老保险金、离职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 为被保险人本人。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
保险金受益人
5.1
保险金领取
\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公司每年的红利宣告日和本合同保单周年
日较迟者。本公司每年六月宣告上一年度的红利。
保单红利派发日
期
4.3
投保人对团体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需选择相同的红利领取方式。如在
合同有效期内进行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也需对团体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 账户的红利领取方式统一进行变更。
2.抵交保费:将派发红利完全计入相应交费账户并参与账户累积。
如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被保险人的红利领取方式,则本公司将以累积生 息的方式处理。投保人也可以申请统一变更被保险人的红利领取方式,但 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注销后,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2.抵交保费:将派发红利完全计入团体交费账户并参与账户累积。
如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本公司将以累积生息的方式处 理。投保人也可以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十日内向本 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团体账户注销后,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对于被保险人个人交费账户和单位交费账户产生的红利,本公司提供下列 两种红利领取方式,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约定选择其中一种: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各交费账户对应的红利账户中,按本公司每年 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和经过天数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 领取养老年金、离职、身故、全残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按照权益归属 比例清算和给付。
对于团体账户产生的红利,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约定按照下列领取方式之
一领取红利: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团体红利账户中,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 积利率和经过天数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或本合同效 力终止时给付。投保人申请领取累积红利时,其团体红利账户的余额 需达到 500元以上。
保单红利的领取
4.2
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本公司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投保人寄送红利通
知书,告知投保人分红的具体情况。
附件 2-3
6
全残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0.5)。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