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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福寿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09:20: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保险金申请

  养老保险金申请

  5.3

  保险事故通知

  5.2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 公司收到变更身故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 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附件 2-3

  7

  减保选择权

  ^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团体与成员关系终止的,自团体与成员关系终止之

  日起,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的“个人交费账户”及“单位交 费账户”中已归属于被保险人的账户余额退还该被保险人,同时将以上 两个交费账户对应的红利账户余额按合同约定的归属比例退还给被保险 人,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单位交费账户”以及对应红利账户中的未归属被保险人的权益余额将 转入团体交费账户或对应的团体红利账户。

  减少被保险人

  6.2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增加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

  意后,于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起为该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并开始承 担保险责任。

  增加被保险人

  6.1

  被保险人变动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5.5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给付

  5.4

  离职保险金申请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投保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离职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附件 2-3

  8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9.2

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