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2014-12-02 11:03: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期间内,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以下账户的账户余额:
1.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的单位代交账户;
2.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直接交费账户。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减少账户余额时,每一账户减少的金额不超过当时该账户余额15%的部分,本公司不收取退保费用;减少的金额超过当时该账户余额15%的部分,本公司将以超过的部分为计算基础,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退保费用比例收取退保费用,本公司将减少的金额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退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年度只能行使一次减保选择权,且在保险期间内最多只能行使三次。
第二十三条 退保费用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或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行使减保选择权的比例超过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时,本公司将收取退保费用。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以合同解除时的单位公共账户、单位交费账户、单位代交账户或个人直接交费账户的各账户累积金额为基础,按解除合同时账户经过年数对应的退保费用比例直接从退还的各账户累积金额中扣除退保费用。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使减保选择权的,本公司将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减少的金额超过当时该账户余额15%的部分为基础,按行使减保选择权时账户经过年度所对应的退保费用比例直接从减少的金额中扣除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比例如下表:
账户经过年度TT《11≤T《2T≥2
退保费用比例4%2%0%
第四部分 基本条款
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曾行使减保选择权,本公司将先扣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已减少的账户金额。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年龄误告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释义12)年龄为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被保险人名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合同约定将单位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下单位交费账户的现金价值(释义13)退还给投保人,将个人账户下的单位代交账户和个人直接交费账户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但其真实年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要求,本合同将继续有效,但本公司将按照其真实年龄进行被保险人年龄变更,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不因此而改变。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本公司自批注或批单载明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保险责任以外的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