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中宏长保健康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钻石套餐(分红型)

2014-11-27 10:37: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宏长保健康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钻石套餐(分红型)怎么样?

  中宏长保健康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钻石套餐(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8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重大疾病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18岁-55岁 3955.00元 1年

身故11.0万

满期生存金11.0万

重大疾病10.0万

豁免主险保费0元

1年
0岁-60岁 4757.00元 20年

额外疾病2.0万

额外意外身故保险金11.0万

第二次重大疾病11.0万

重大疾病保费豁免权9.0万

身故保险金11.0万

首次重大疾病10.0万

分红利益42.4万

第三次重大疾病12.0万

终身
0岁-60岁 5632.00元 20年

分红利益334.5万

第三次重大疾病24.0万

额外疾病4.0万

额外意外身故保险金22.0万

第二次重大疾病22.0万

重大疾病保费豁免权10.7万

身故保险金22.0万

首次重大疾病20.0万

终身
18岁-45岁 21732.00元 20年

重大疾病132.0万

豁免主险保费0元

身故44.0万

满期生存金44.0万

终身
1岁 2911.00元 20年

满期生存金11.0万

轻病疾病2.0万

分红82.0万

重大疾病33.0万

身故22.0万

至100周岁
23岁 2144.00元 30年

意外身故15.0万

满期生存金7.5万

身故7.5万

额外疾病1.4万

重大疾病8.2万

终身
26岁 4214.00元 20年

第二次重大疾病11.0万

额外利益2.0万

意外身故利益11.0万

第一次重大疾病10.0万

第三次重大疾病12.0万

身故利益11.0万

终身
30岁 9514.00元 20年

重大疾病72.0万

红利5.6万

身故44.0万

终身
31岁 9836.00元 20年

第一次重大疾病20.0万

第三次重大疾病24.0万

身故利益22.0万

第二次重大疾病22.0万

额外利益4.0万

意外身故利益22.0万

终身
36岁 57535.00元 20年

额外意外身故1100.0万

10种额外疾病20.0万

身故110.0万

分红110.0万

重大疾病100.0万

终身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身故保障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其身故利益受益人可获得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合并后的保证现金价值;

  ② 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若本公司已依据附加合同提供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则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其身故利益受益人可获得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① 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 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合并后的保证现金价值;

  ③ 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若本公司已依据附加合同提供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 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二、额外意外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18至60周岁之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意外身故时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九十天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且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基本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起,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疾病利益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在本公司按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30天或以上的,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