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富贵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25 10:22: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人寿富贵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金 满期生存金 身故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10%的生存保险金。
2.3.2 祝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 60 周岁、65 周岁、70 周岁、75 周岁、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等值于累计已交保险费 20%的祝寿金。
2.3.3 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未满 60 周岁,则我们按“年交保险费×交费期间 ×10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与 100 万元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60 周岁,则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 2.3.4 疾病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2.3.4 疾病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2.3.5 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累积生息
若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10%的生存保险金。
2.3.2 祝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 60 周岁、65 周岁、70 周岁、75 周岁、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等值于累计已交保险费 20%的祝寿金。
2.3.3 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未满 60 周岁,则我们按“年交保险费×交费期间 ×10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与 100 万元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60 周岁,则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 2.3.4 疾病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2.3.4 疾病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