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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富贵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25 10:22: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也同时中止。

  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保单贷款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本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责任准备金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8 合同解除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 ,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 2 年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9 如实告知

  9.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9.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

  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进行调整。

  10.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0.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释义

  11.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1.2 保险费约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