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富贵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25 10:22: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保险金申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请时效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将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首次祝寿金应领日后,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若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6.3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满两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变更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一次性支付给您,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本合同将不再分配红利。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7.1 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