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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

2015-01-09 09:25: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车购置价确定;

  2、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保险车辆初次登记之日起37个月之内;

  (二)下列机动车,不适用本附加险:

  1、贷款所购的机动车;

  2、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

  3、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其修复费用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保险车辆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比例,在保险单上列明,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一)50%;

  (二)60%;

  (三)70%。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依据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型号新车的,保险人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型号的新车。如国内市场无相同品牌、型号车辆,则以相近型号或相同规格、配置车辆予以赔偿。置换新车的购置价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拟置换的新车与保险车辆的型号不同的,如该型号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大于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对该新车的质量,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二)保险车辆的损坏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按本特约险规定置换新车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因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或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三)保险人按照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受损保险车辆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相应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该保险车辆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保险人不予承担。

  第五条 其他

  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置换新车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对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多次事故免赔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在事故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当保险车辆发生第二次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时,另增加绝对免赔率5%;发生第三次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时,另增加绝对免赔率15%;发生第四次及以后各次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时,另增加绝对免赔率25%。

  第三条 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对其车辆损失险保费予以优待,优待金额为其未选择适用本特约条款时车辆损失险应交保费的2%。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第一条 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二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第三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保险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第四部分 释义【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车辆】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包括原汽车制造厂商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碰撞】保险车辆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行驶中平行坠落】指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

【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