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2009版)
2015-01-09 09:24: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安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2009版)
产品特色: 保障功能:提供第三者责任、车辆损失、车上人员责任保障。
保障期限: 1年以下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的标的 投保须知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天或一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责任免除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车辆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
(二)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三)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四)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五)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七)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八)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六)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七)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八)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车辆损失险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五)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车辆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
(二)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四)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五)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七)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八)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