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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2009版)

2015-01-09 09:24: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四)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五)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七)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八)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自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六)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七)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八)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七条 本保险根据不同座位,分为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司机座位除外)确定。司机座位最高赔偿限额和乘客座位每座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车上人员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费用单据;

  (五)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第十二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计算赔偿金额。驾驶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载明的司机座位最高赔偿限额,每位乘客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载明的乘客座位每座最高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第十四条 发生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后,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车上人员的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高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十五条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本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