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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2009版)

2015-01-09 09:24: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座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座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十七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保险期间

  第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天或一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二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三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由于保险人原因未及时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四)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保险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改装、加装、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车辆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