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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

2015-01-09 09:25: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外事故,由于保险车辆或第三方车辆自身油料或所载油料泄漏造成道路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毁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道路以外的责任;

  (二)由于污染导致的罚款及任何间接损失;

  (三)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应有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以及其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三)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特约了本附加险的保险车辆发生本合同载明的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对其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其投保的所有附加险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合同签定时,保险条款列明的免赔金额之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绝对免赔额;

  (二)本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而扣除的免赔金额;

  (三)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时发生保险事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保险车辆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发生在停车场、车库以外的场所时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七)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八)基本险及特约条款中约定的其它免赔金额。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

  第一条 投保范围

  (一)本保险适用于核定座位在九座及九座以下非营运类客车,且在投保车辆损失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之后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且车辆损失险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2、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保险车辆初次登记之日起37个月之内;

  (二)下列机动车,不适用本附加险:

  1、贷款所购的机动车;

  2、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

  3、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其修复费用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保险车辆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比例,在保险单上列明,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一)50%;

  (二)60%;

  (三)70%。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依据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型号新车的,在被保险人将全部修理费用中应当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交付给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后,保险人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型号的新车。如国内市场无相同品牌、型号车辆,则以相近型号或相同规格、配置车辆予以赔偿,如该型号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大于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但对该新车的质量,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二)保险单载明绝对免赔额的,该绝对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相关手续。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该保险车辆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保险人不予承担。

  第五条 其他

  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置换新车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对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

  第一条 投保范围

  (一)本保险适用于核定座位在九座及九座以下非营运类客车,且在投保车辆损失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之后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且车辆损失险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金额按照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