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
2015-01-09 09:25: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由于物品本身的缺陷所致的损失,以及由于物品损毁所造成的其它间接或贬值损失;
(四)随车携带物品自然损耗、短少、腐烂、变质;
(五)保险车辆未发生损失,仅随车物品单独发生的损失;
(六)随车物品在车下发生的任何损失;
(七)随车物品在事故现场没任何存在过或被损坏痕迹的。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人根据发票金额及购买时间计算该物品的实际价值;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发票的,由保险双方协商其实际价值或由公估行确定其实际价值;
(三)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四)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达到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五)本附加险的免赔规则按车辆损失险的免赔规则执行。
异地出险临时费用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仅适用于九座及九座以下非营运类客车,且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保险车辆在保险单签发地以外的地方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丧失行驶能力,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在本条款规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一)临时交通费用: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丧失行驶能力而必须转乘其它交通工具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二)临时住宿费用: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丧失行驶能力而必须在其经常居住地以外的城市住宿而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一)临时交通费用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元,临时住宿费用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元;
(二)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据前款规定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2000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相应的票据原件,票据载明事项(包括:时间、地点、名称)应当与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吻合;
(二)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住宿费用是被保险人计划内的(如外出目的地住宿费用),则该费用不属于临时住宿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本附加险不实行免赔。
第五条 其他
本特约条款所称丧失行驶能力是指保险车辆因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受损,非经牵引、吊装不能移动的情形。
本附加险条款所称经常居住地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已连续一个月以上的市、县。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遭盗窃、遭抢劫、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
(二)违法载运或违章载运的货物;
(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载运的易碎货物因震动、挤压、与车体或车体以内货物碰撞造成的损失;
(五)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六)由于保险车辆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
(七)紧急刹车、颠簸;
(八)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