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
2015-01-09 09:25: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赔偿金额累计达到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因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因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燃烧导致保险车辆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
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3、保险车辆自车零部件运转摩擦起火;
(二)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机动车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与其他物体之间的摩擦起火造成的损失;
(四)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六)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七)不明原因起火造成的损失;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三)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内,按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四)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中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一)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新增设备的折旧率以车辆损失险所对应的折旧率为准。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本附加险的免赔规则按车辆损失险的免赔规则执行;
(三)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达到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