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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

2015-01-09 09:25: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单;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主关系证明;

  (三)驾驶人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车钥匙;

  (四)报案回执、案件未侦破及车辆未寻回证明、养路费报停证明;

  (五)车辆管理所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本保险赔偿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另增加0.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的,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

  (二)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

  第十四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保险事故需修复的,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事先会同保险人检验保险车辆的损坏情况,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保险人获得赔偿时,应签具权益转让书。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找回的:

  (一)如保险人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车辆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无须按本条款第一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保险人已经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车辆可以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如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保险车辆,则保险车辆所有权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应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全车盗抢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在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下发生全部损失;

  (二)保险人按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

  第四章 车上人员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