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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富增长666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5 14:46: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邦财富增长666号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安邦财富增长666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8.5)导致身故,

  无等待期。如果您在等待期内部分领取过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在返还保险费时将扣除您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手续费。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安邦财富增长666 号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阅读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 公.司.”.指.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10天(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扣除工本费。..。..1.4

  v 您有退保的权利。..。..。..。..。..。..。..。..。..。..。..。..。..。..。..。..。..。..。..。..。..1.6

  v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v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5.7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1.6

  v 本主险合同有180天的等待期。..。..。..。..。..。..。..。..。..。..。..。..。..。..。..。..。..2.4

  v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v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2

  v 本公司对您支付的保险费会收取一定的初始费用。..。..。..。..。..。..。..。..。..。..。..。.4.6

  v 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5.5

  v ��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险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投保范围

  1.3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 任开始

  1.4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基本保险金额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2.4保险期间

  2.5保险责任

  2.6保险责任的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的给付

  3.5失踪处理

  3.6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类别

  4.2 期交保险费

  4.3 期交保险费的缓交

  4.4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4.5 追加保险费

  4.6 保险费的分配和初始 费用的收取

  4.7 风险保险费

  4.8 保单管理费

  5. 个人账户价值

  5.1 个人账户

  5.2 个人账户价值

  5.3 个人账户价值结算

  5.4 子账户之间的账户价值转换

  5.5 结算利率

  5.6 最低保证利率

  5.7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5.8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账户价值 的领取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宽限期

  6.2 合同效力中止

  6.3 合同效力恢复

  7.其他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3 年龄性别错误

  7.4 事故鉴定

  7.5 争议处理

  8. 释义

  8.1 周岁

  8.2 有效身份证件

  8.3 现金价值

  8.4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8.5 意外伤害

  8.6 毒品

  8.7 酒后驾驶

  8.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9 无有效行驶证

  8.10潜水

  8.11攀岩

  8.12探险活动

  8.13武术比赛

  8.14非处方药

  8.15初始费用

  8.16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8.17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 利率

  安邦财富增长666 号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u 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安邦财富增长666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表、 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主险合同 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8.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主险合同订立 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18周岁至64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

  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主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 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范围,确定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交

  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 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 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8.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 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合 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 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 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 公司及时为您变更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合 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见释义8.3)。在本主险合同结算日和结算利率公布日期间本公司不受理 解除合同的申请。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主险

  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若您选 择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不高于人民币6,000元,您与本公司约定的基本保 险金额最低为您的期交保险费的10倍,最高为您的期交保险费的50倍。 若您选择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高于人民币6,000元,您与本公司约定的基 本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60,000元,最高为您的期交保险费的50倍。若 基本保险金额经本主险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 本保险金额为准。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

  变更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您可以申请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只能变更一次。基本保险金额自本公司同意变 更,并在下一个结算日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风险保额收取 风险保险费后生效,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在本合同结算日和结算利率公布日期间本公司不受理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的 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