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富增长666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5 14:46: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的期交保险费。
4.4 持续交费特别奖
励
您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五年内,每年均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
内支付当期期交保险费的,则在第六保单年度初,您于约定的交费日期或 其后的60日内支付当期期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同时将按前五期期交保险费 之和的2%作为持续交费特别奖励计入个人账户。在以后每个保单年度,如 果您都于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支付当期期交保险费的,则本公 司将在您支付期交保险费时按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作为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计入个人账户。
4.5 追加保险费 您按照本主险合同的规定支付应交期交保险费后,经本公司同意,可随时 支付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的价值。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得 低于人民币1,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倍数。
4.6 保险费的分配和
初始费用的收取
您所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以及每笔追加保险费,经本公司按照下列比例扣除
初始费用(见释义8.15)后,计入个人账户。
期交保险费
每期期交保险费
6000元及以下的部分 超出6000元的部分
第一期 50.0% 5.0% 第二期 25.0% 5.0%
第三期 15.0% 5.0%
第四期~第五期 10.0% 5.0% 第六期~第十期 5.0% 5.0% 第十期以后 4.0% 4.0%
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0%。
4.7 风险保险费 本公司为履行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需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本公
司将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及每月结算日零时从您的个人账 户中按实际天数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的金额根据被保险人 性别、保单年度初的年龄和基本保险金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每日的风 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对于您每月扣除的风险保 险费,本公司将按照子账户价值的比例分别计入各子账户。
4.8 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为履行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账户管理责任需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将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及每月结算日零时从您的个 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每月人民币5 元。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至下一个结算日不足一个月的也按照5 元收取当月的保单管理费。每月的保单管理费按照子账户价值的比例分别 计入各子账户。 本公司有权调整年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 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本公司上次年保单管理费调整起的累 计涨幅,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您。
y 个人账户价值
5.1 个人账户 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将为您建立个人账户。若您每期期交
保险费不高于6,000元,个人账户建立时仅设立稳健型账户。 若您每期期交保费高于6,000元,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下设有两个 子账户,分别为稳健型子账户和进取型子账户。您对于期交保险费高于
6,000元的部分,可选择进入进取型子账户。 对于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经本公司扣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 后,按照投保单或批注上所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别计入各子账户。
5.2 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为稳健型子账户价值余额与进取型子账户价值余额之和。 您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加上您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减去 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进入个人账户。 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本公司将在合同生效时和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的各子账户 中按各子账户的价值余额比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如果有欠交的风险保 险费,本公司也同时扣除。
如果您申请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从个人账 户中的各子账户中扣除。本公司收取的相应手续费从领取金额中扣除。
本公司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个人账户和各 子账户的具体情况。
5.3 个人账户价值结
算
子账户价值按本公司公布的子账户结算利率或子账户最低保证利率累积。
子账户价值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本公司按本主险 合同每日二十四时的子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子账户价值利息,按计 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子账户价值利息,并将该利息计入子账户。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 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见释义8.16);在本主险合同终止 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 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见释义8.17)。
5.4 子账户之间的账
户价值转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将个人账户
中各子账户之间的账户价值进行转换。 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四次子账户价值转换,本公司不收取手续费;对同一 保单年度第四次以后��各次子账户价值转换,本公司每次收手续费20元, 手续费直接从转出的子账户价值中扣除。
5.5 结算利率 每自然月第1日为结算日。本公司每月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结合本公司万能保险单独投资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 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公布。结算利率保证不低于最低保证 利率,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5.6 最低保证利率 稳健型子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进取型子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0%。 因为市场利率环境和监管环境将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因此本公司保留对 稳健型子账户和进取型子账户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假若实际需要进行稳健型子账户或进取型子账户最低保证利率调整,本公 司将在开始调整6个月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调整方案并向您 发放客户通知书,告知您稳健型子账户或进取型子账户开始执行新的最低 保证利率的时间。为保持公平性,稳健型子账户和进取型子账户最低保证 利率的调整将针对所有被保险人。
5.7 个人账户价值部
分领取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领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在申请时,
请您填写个人账户价值领取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的个人账 户价值。
若您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前4个保单年度内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本 公司将对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按下表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该 手续费将直接从您部分领取金额中扣除。若您在保险合同生效满4个保单 年度后部分领取,本公司不收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手续费按您部分领取金额的比例计算,具体见下表:
第5年及以后
保单年度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各保单年度
部分领取手 续费比例
4% 3% 2% 1% 0%
您每次申请领取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以及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均不得低于 本公司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且申请领取的部分个人账户 价值应为100元的整数倍。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您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5.8 特殊情况下的个
人账户价值的领 取
若因发生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如证券交易所休市)导致本公司
不能按时给付个人账户价值(包括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和退保),本公 司将延迟支付该个人账户价值。但该延迟最长不超过自本公司同意该领取 申请起6个月。
z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宽限期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管
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的, 本主险合同有效。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 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的,自该结算日当日起60 日 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在给付保险金 时,从中扣除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您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 的,本公司于收取保险费的同时扣取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6.2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您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主险合 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本公司对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 账户价值将予冻结并不计算利息。
6.3 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本公司收到保 险费后,按照本主险合同宽限期的实际天数扣取欠交的风险保险;并按照 复效之日至下一个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扣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和当月 的保单管理费。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