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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富增长666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5 14:46: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基本保险金额增

  加

  本主险合同生效一年后,您可向本公司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您申请增

  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您按照本主险合同的规定已支付了以前各期以及当期应交期交保险 费;

  (2)被保险人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 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 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8.4)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 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 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基本保险金额减

  少

  本主险合同生效一年后,您可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本公司

  审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 时起效力终止。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元。

  2.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

  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5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8.5)导致身故,

  无等待期。如果您在等待期内部分领取过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在返还保 险费时将扣除您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手续费。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特别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 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 险合同终止。

  2.6 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8.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8.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8.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8.9)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8.10)、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8.11)、 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8.12)、摔跤、武 术比赛(见释义8.13)、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 方药(见释义8.14)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7)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8)-(11)种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经本公司同意,您申请基本保险金额增加的,如被保险人在新增基本保险 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对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 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 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 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而且被 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时 间,在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 于知道后30天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类别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在支付期交保险费的

  同时您还可以支付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的价值。

  4.2 期交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约 定的每期期交保险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元,且为100元的整倍数。期 交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限为终身。 您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于约定的交费 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4.3 期交保险费的缓

  交

  您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

理费,您可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您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支 付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支付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