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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一生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5 13:43: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一生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国华一生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 残(见10.2),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0.3)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与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

  保险金额与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华一生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一生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年金转换的权利 …………………………………………3.6、5.9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权���…………………………………6.3

  ™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4 初始费用收取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4.5 持续奖金 9.1 未还款项

  1.2 合同生效 4.6 宽限期 9.2 如实告知

  1.3 犹豫期 5.保单账户 9.3 年龄性别错误

  2.我们提供的保障 5.1 万能账户 9.4 合同内容变更

  2.1 保险期间 5.2 保单账户 9.5 地址变更

  2.2 基本保险金额 5.3 保单账户价值 9.6 争议处理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5.4 结算利率 9.7 货币单位

  2.4 保险责任 5.5 保单账户利息 10.释义

  2.5 责任免除 5.6 保证利率 10.1 周岁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7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10.2 全残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5.8 风险保险费 10.3 意外伤害事故

  3.2 保险事故通知 5.9 年金转换选择权 10.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3 保险金申请 6.现金价值权益 10.5 无有效行驶证

  3.4 保险金的给付 6.1 现金价值 10.6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6.2 退保费用 病毒

  3.6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6.3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10.7 不可抗力

  4.如何交纳保险费 7.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10.8 手续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7.1 效力中止和恢复

  4.2 增加期交保险费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4.3 期交保险费缓交 8.1 合同解除

  国华一生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国华寿发[2008]87 号,2008 年 7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审核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

  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周月

  日、保险费应交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 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作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合同,若您

  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 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 基本保险金

  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

  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基本保险金

  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次。在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本合同生效满 1年;

  ② 在被保险人 65周岁(见 10.1)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③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

  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次日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 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 度最多只能申请 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日内(含 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

  残(见 10.2),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0.3)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与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

  保险金额与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5)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 10.6)期间;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 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Z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

  定与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

  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以书面形式申请,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会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 上批注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

  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天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

  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

10.7)导致的延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