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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一生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5 13:43: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个结算日)零时计算。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

  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是假设当年的结算利率均等于保证利率

  对应的日利率计算得到的保单账户价值。

  5.8 风险保险费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基本保险金额及风险程度决定。标准体每 千元基本保险金额应收取的年风险保险费请详见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如果 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风险保险费的,将在保险单上批注。 在本合同生效或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在合同生效日或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 日,按照生效日至生效日后首个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风 险保险费;其余月度的风险保险费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当日至下月结算日 前一日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恢复,我们在复效日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 1/365。

  5.9 年金转换选

  择权

  被保险人达到 60 周岁且本合同生效满 10 年后,若本合同依然有效,您可以书面申

  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保单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领取。具 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保单账户价值转换年金的各相关事项应符合转换当时我们的相应规定。保单账户价 值全部转换年金后本合同终止。

  ]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6.2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即退保)时我们收取的费用。投保人申请解除

  本合同的,退保费用等于我们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 户价值的一定比例。退保费用收取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及以后

  退保费用比例 10% 8% 6% 4% 2% 0%

  6.3 部分领取保

  单账户价值

  (1)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

  足如下条件:

  ① 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 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需要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 保险合同;

  ② 部分领取申请书;

  ③ 您的身份证明。

  (3)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材料之日起 30日内,给付您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两次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于同一保单年 度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我们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 20元,部分领取手续费直接 从给付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 我们可以改变上述部分领取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不会超过每次 50元。

  ^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7.1 效力中止和

  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 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 关证明文件,经我���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按我们的规定交纳保险费 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的保单账户将被冻结并不计利息。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_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合同解除 在犹豫期后,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

  起 30 天内,向您退还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 您未交足 2 年的期交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见 10.8)后退还保险费。对于 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有您欠交的保险费或

  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

  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向您退还合同解除之 日的现金价值。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

  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 之日的现金价值。

  9.3 年龄性别错

  误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 定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

  制的,我们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 生效日起超过 2 年的除外;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少于应收

  取的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险 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累计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与累计应收取的风 险保险费的比例调整基本保险金额并按调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收

  取的风险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9.4 合同内容变

  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

  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 面的变更协议。

  9.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 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6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仲裁委 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

  9.7 货币单位 本合同所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a 释义

  10.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10.2 全残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 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 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10.3 意外伤害事

  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0.4 无合法有效

  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 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