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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一生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5 13:43: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

  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我们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全残保险金

  申请

  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我们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3.4 保险金的给

  付

  我们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款“3.3 保险金申请”中所列有关证明

  和材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款“3.3 保险金申请”中所列有关证

  明和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将根 据已有的证明和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 金��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

  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3.5 保险金申请

  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

  而消灭。

  3.6 保险金领取

  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

  取,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

  纳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 10 年、15 年、20 年、25 年、30 年和终身。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交费期间和每一���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需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您应该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期交保险费。您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 的交费日期交纳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 6000 元;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已交纳;

  (3)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 1000 元,并且为 100 元的整倍数。 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4.2 增加期交保

  险费

  您在交纳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保险费后,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每一保单年度约定交

  纳的期交保险费金额,且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和增加后的期交保险费金额,

  向我们交纳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的首个保单年度,您应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中的该次增加部分归

  属于第 1 保单年度,在此之后的各保单年度应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中的该次增加部分 依次归属于第 2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各次增加部分 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4.3 期交保险费

  缓交

  在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若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的,您可选择暂

  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我们按本条款“5.8 风险保险费”的约定收取风险保险费,本 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 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 所交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保单年度。

  4.4 初始费用收

  取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归属的保单年度

  每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第1 保单 第2 保单 第3 保单 第4 保单 第5 保单 第 6 及以后各

  0~6000 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0~3000 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保单年度

  0~1500 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0~500 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超出 6000 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超出 3000 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超出 1500 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超出 500 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45% 25% 15% 10% 10% 5%

  5% 5% 5% 5% 5% 5%

  追加保险费

  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为 5%。

  4.5 持续奖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2 个保单年度���且在您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以前各期

  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之前或其后的 60 日内交纳,我们将按照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发放持续奖金,并计入保单 账户价值。

  持续奖金占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归属的

  保单年度

  第 2 至第 4 保单年

  度

  第 5 至第 9 保单年

  度

  第 10 及以后保单

  年度

  比例 1% 2% 3%

  对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期交保险费部分,仅对其中归属于第 2 及之后保

  单年度的部分发放持续奖金。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 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保单账户价值。

  4.6 宽限期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

  风险保险费,则自该结算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

  的风险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

  \ 保单账户

  5.1 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

  产品设立万能账户,万能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 式由我们决定。

  5.2 保单账户 为了明确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管理每张保险单下的交费、利息等信息,我们在本

  合同项下设立保单账户。

  5.3 保单账户价

  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时,您交纳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 的余额。在此之后交纳保险费,保单账户价值按您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 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2)发放持续奖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发放的持续奖金金额等额增加;

  (3)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4)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按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后,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则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 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每月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等额减少;

  (6)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 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7)如果您申请部分年金转换,在我们收到您的年金转换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

  按您申请部分年金转换的金额等额减少;

  (8)如果有其他约定的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5.4 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

  每月 1 日为结算日。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 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每月公 布的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 下,我们有权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5.5 保单账户利

  息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

  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账户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账 户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 结算利率;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 率为本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5.6 保证利率 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我们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

  证。

  本合同前三个保单年度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从第四保单年度开始,在符合中 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在每个保单年度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5.7 保单账户最

  低保证价值

  本合同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若该结算

日为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则顺延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