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创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2011)
2014-08-25 11:32: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创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2011)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3),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疾 病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9.4),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意 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205%;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50万元之和。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见9.5)(含65周岁),则为
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5000元之和。
交通工具意 外伤害身故 或全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9.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 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 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以下两项中的 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2) 50万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则为5000元。
未成年人身 故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之和以保单账户价值与10 万 元之和为限。
1.您与我们的合同 5.4 结算利率 9.释义
1.1 保险合同构成 5.5 保单账户利息 9.1 保单年度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5.6 保证利率 9.2 有效身份证件
1.3 犹豫期 5.7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9.3 全残
2.我们提供的保障 5.8 保单管理费 9.4 意外伤害事故
2.1 保险期间 5.9 年金转换选择权 9.5 周岁
2.2 保险责任 6.现金价值权益 9.6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2.3 责任免除 6.1 退保费用 期间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2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9.7 毒品
3.1 受益人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8 酒后驾驶
3.2 保险事故通知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9.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3 保险金申请 险 9.10无有效行驶证
3.4 保险金给付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1机动车
3.5 失踪处理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2潜水
3.6 诉讼时效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3攀岩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8.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9.14探险活动
4.如何支付保险费 制 9.15武术比赛
4.1 保险费的支付 8.4 合同内容变更 9.16特技表演
5.保单账户 8.5 职业或工种变更 9.17现金价值
5.1 万能账户 8.6 联系方式变更 9.18医疗机构
5.2 保单账户 8.7 争议处理
5.3 保单账户价值 8.8 货币单位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v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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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提供的保障„„„„„„„„„„„„„„„„„„„„2.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年金转换的权利 „„„„„„„„„„„„„„„„3.7、5.9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国华创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2011)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创.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2.0.1.1.).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疾
疾病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3),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2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期间
2.1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 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
1.3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保单周月日、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 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
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
立与生效
1.2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保险合同构
成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u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华创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2011)条款
(国华寿发[2011]289号,2011年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9.17)。
(9)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6)
(7) (8)
(4)
(5)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9)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见9.10)的机动车(见9.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2)、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 攀岩(见9.13)、探险活动(见9.14)、武术比赛(见9.15)、摔跤比赛、 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9.16)、蹦极、赛马、赛车、各 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
(2) (3)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2.3
未成年人身
故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之和以保单账户价值与10 万 元之和为限。
交通工具意
外伤害身故 或全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9.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
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 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