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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创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2011)

2014-08-25 11:32: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

  金额不超过30元/月。

  在本合同生效时,我们在合同生效日按照生效日至生效日后首个结算日前一日的实

  际日数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保单管理费;其余月度的保单管理费在每月结算日扣 除,我们在结算日先结算保单账户价值利息,然后从结算利息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中 扣除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会收取一定的保单管理费。

  保单管理费

  5.8

  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是假设当年的结算利率均等于保证利率

  对应的日利率计算得到的保单账户价值。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

  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本合同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若该结算

  日为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个结算日)零时计算。

  保单账户最

  低保证价值

  5.7

  本合同前三个保单年度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从第四保单年度开始,在符合中

  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在每个保单年度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我们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

  证。

  保证利率

  5.6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日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日数,日利率为公布的

  结算利率;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日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日数,日利 率为本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合同每日24时的保

  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账户利息,并按计息日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账 户利息。

  保单账户利

  息

  5.5

  下,我们有权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0%

  4%

  5%

  6%

  退保费用比例

  第4年及以后

  第3年

  第2年

  第1年

  保单年度

  0%

  4%

  5%

  6%

  手续费比例

  第4年及以后

  第3年

  第2年

  第1年

  保单年度

  明确说明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如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8.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被保险人达到60周岁且本合同生效满10个保单年度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可

  以选择将保单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领取,转换年金的有关事项按转换时我们的有关 规定办理。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 险

  7.1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部分领取手续费等于您申请领

  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手续费收取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1)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

  足如下条件:

  ① 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 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① 保险合同;

  ②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给付您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部分领取保

  单账户价值

  6.2

  退保费用为您申请解除本合同(即退保)时我们收取的费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退保费用等于我们接到您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 例。退保费用收取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退保费用

  6.1

  员会仲裁;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

  争议处理

  8.7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 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 送达给您。

  联系方式变

  更

  8.6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我们,且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工 种变更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之日的 保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职业或工种

  变更

  8.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

  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 面的变更协议。

  合同内容变

  更

  8.4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未成年人身

  故保险金限 制

  8.3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8.2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

  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该期间也即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 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 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列车(包

  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及轮船。

  乘坐客运公

  共交通工具 期间

  9.6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9.5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意外伤害事

  故

  9.4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 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2):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 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全残

  9.3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

  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有效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