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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创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2011)

2014-08-25 11:32: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的同时,再按以下两项中的 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2) 50万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则为

  5000元。

  意外伤害身

  故或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9.4),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意 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205%;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50万元之和。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见9.5)(含65周岁),则为 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5000元之和。

  病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 9.18)、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3.3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保险事故通

  知

  3.2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

  3.1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

  取,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保险金领取

  方式选择权

  3.7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6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

  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失踪处理

  3.5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 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保险金给付

  3.4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

  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被保险人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全残,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 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

  每月1日为结算日。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 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每月公 布的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

  结算利率

  5.4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初始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交纳的趸交保险费扣除首月的保单管理费的余额; 此后您交纳追加保费费,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增加;

  (2)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3)我们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我们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在收取日 等额减少;

  (4)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按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后,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则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 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 价值按领取的金额及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手续费等额减少;

  (6)如果您申请部分年金转换,在我们收到您的年金转换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 按您申请部分年金转换的金额等额减少;

  (7)如果有其他约定的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保单账户价

  值

  5.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账户具体情况。

  为了明确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管理每张保险单下的交费、利息等信息,我们在本

  合同项下设立保单账户。

  保单账户

  5.2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

  产品设立万能账户,万能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 式由我们决定。

  万能账户

  5.1

  y 保单账户

  如果您按本合同5.9条约定申请年金转换,在年金转换日后我们将不接受您交纳追加

  保险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交纳追加保险费,每年交纳追加

  保险费的次数和每次追加保险费的金额应符合我们的相关规定。

  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您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

  定的保险费最低限额。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

  付

  4.1

  x 如何支付保险费

  z 现金价值权益

  保单账户价值转换年金的各相关事项应符合转换当时我们的相应规定。保单账户价

  值全部转换年金后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达到60周岁且本合同生效满10年个保单年度后,若本合同依然有效,您

  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保单账户价值转换为年 金领取。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年金转换选

  择权

  5.9

我们每月收取5元作为保单管理费,我们可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