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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康颐金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9-03 11:21: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六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之前身 故或全残(参见第三十三条“全残定义”),我们将按照以下两者之和的 1.2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交费年 度数4相乘得到的数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为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康颐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已经交 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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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之后身

  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

  2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3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交费年度数:指保险单自首次交纳保费后所处的年度数与保险单载明的交费年期的较小值。例如,保险单载

  明的交费年期为 10,若本合同生效日为 2003 年 7 月 1 日,当前的时间为 2005 年 8 月 1 日,则交费年度数为

  3;若本合同生效日为 2003 年 7 月 1 日,当前的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1 日,则交费年度数为 10。

  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 力终止。

  二、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 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祝寿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七条“红利分配”。 第七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

  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

  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

  的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 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 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 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 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

  将以现金方式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