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一世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7 11:15: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人寿一世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5岁-25岁 | 6911.00元 | 终身 |
寿险25.0万 意外伤害50.0万 重大疾病25.0万 轻度重疾5.0万 住院医疗10000元 |
20年 |
25岁 | 6021.00元 | 20年 |
轻度重疾4.0万 住院医疗10000元 重大疾病20.0万 意外伤害及意外残疾20.0万 住院补贴200元 寿险20.0万 |
至106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身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5)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8-2
2.4.1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1.6)专科医生(见11.7)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2.4.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4.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见11.8),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4.4
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2.5
年金转换选择权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期间,若本合同交费期间已满且各期保险费均已交纳,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将本合同申请时的全部现金价值按照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产品,转换后本合同终止。
阳光人寿一世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一世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11.1)、保单年度(见11.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1.3)均以生效日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