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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一世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7 11:15: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18-14

  4.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3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轻症重疾发生率和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除另有约定外,贷款金额不超过当时现金价值的80%扣除本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见11.24)计算。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18-15

  6.3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后满两周年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您���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见11.25),重新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您申请减额交清时,如果您有欠款,请您先行偿还各项欠款。

  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应以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7.1

  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欠款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您可以向我们申请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