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一世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7 11:15: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故本合同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身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5)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8-2
2.4.1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1.6)专科医生(见11.7)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2.4.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4.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见11.8),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4.4
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2.5
年金转换选择权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期间,若本合同交费期间已满且各期保险费均已交纳,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将本合同申请时的全部现金价值按照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产品,转换后本合同终止。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9);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12)的机动车(见11.13);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1.14)期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见11.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1.16);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11.1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18-3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重大疾病
3.1
轻症重疾的范围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重疾在本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我们将在本合同轻症重疾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轻症重疾的定义。
1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2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
及脑血管瘤
3
主动脉介入手术
4
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6
单肢缺失
7
心脏瓣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