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如意鸿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1 09:42: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如意鸿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首次发病(见 8.2)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
(2)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 180 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见 8.3)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1、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年满 75 周岁之前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疗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确诊当时合同保险金额的 5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按确诊当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6 倍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8.5)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6 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见 8.6) , 本公司按鉴定确认当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6 倍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5、 意外伤害加倍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发生以上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被确诊为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身故或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时年龄未满 65 周岁的,本公司以上各项保险责任应给付金额将按两倍给付。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如意鸿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 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8.1)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第一个保单年度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保险金额在每个保单年度以基本保险金额的 5%单利递增,并以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为限。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首次发病(见 8.2)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
(2)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 180 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见 8.3)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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