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如意鸿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1 09:42: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4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5 效力恢复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您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 并达成协议,自您偿还未清偿的借款及应付利息、补交所欠保险费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公司与您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本公司返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 询。
5.2 自动垫交
若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本公司将对本合同及附加 合同作保险费自动垫交处理。 若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 额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本公司将同时自动垫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 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为您垫交的保险费视为您从本公司的借款,按所垫交金额以年复 利方式计算利息。
若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5.3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险单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 当时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本公司按借款金额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利息。
因垫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等导致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您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7.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7.2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返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返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将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4
年龄计算与
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返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