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0 11:33: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49岁 | 1586.00元 | 15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满180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 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和有效保险金额均等额减 少。
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如果主险合同剩余的有效保险金额大于零,则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剩余的有效保险金额继续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且您不需要再支付主险合同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 费。如果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则主险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180日内(含 第180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 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之较大者,主险合同的初 始保险金额和有效保险金额均不受影响。
1.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附加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 下简称“本附加保险条款”〉。您只有在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规定的其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保险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文件、声明、批单、协议,以及 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等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与主险合同保险条款或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以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 为准。
我们在本附加保险条款第5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
读。
1.2. 投保条件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条件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 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3^因本附加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中止效力,未在2年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4^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5^如果您申请办理主险合同的减额交清,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应同时办理本附加合同的终止手续。
1.5.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