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0 11:33: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不是独立的保险金额,而是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一部分。我们根据本附��合同 给付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和有效保险金额均等额减少,其后我们按照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 担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但不能高于主险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也不能低于您投保时 我们规定的本附加合同的最低保险金额。如果您对主险合同办理减少保险金额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也不能高于主险合同减少保险金额后所确定的初始保险金额,也不能低于您办理减少保险金额时我们规定 的本附加合同最低保险金额,如果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予以减少以符合上述条件。 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如您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方式,则本附加合同 减少保险金额后的期交保险费将按减少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降低。
2二我们为您提供的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满180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 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和有效保险金额均等额减 少。
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如果主险合同剩余的有效保险金额大于零,则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剩余的有效保险金额继续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且您不需要再支付主险合同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 费。如果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则主险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180日内(含 第180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 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之较大者,主险合同的初 始保险金额和有效保险金额均不受影响。
2丄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只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八108〉;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身患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根据现金价值表计算的本 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相应现金价值。
2人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特别约定外,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义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 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 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人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