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0 10:29: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大都会人寿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6岁 | 431.00元 | 30年 |
重大疾病9.0万 额外津贴1.8万 |
终身 |
30岁 | 1980.00元 | 30年 |
重大疾病30.0万 |
终身 |
32岁 | 1486.00元 | 20年 |
二次赔付20.0万 重大疾病45种20.0万 |
至105周岁 |
44岁 | 2092.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20.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4.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 重大疾病保险金
4.1.1.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见释义)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 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总和,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同 时终止。
4.1.1.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 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 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1.1.3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3 周岁前初次发生上述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 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 至 1 周岁 30%
1 至 2 周岁(含 1 周岁) 55%
2 至 3 周岁(含 2 周岁) 80%
4.1.2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将按以下情形之一办理:
(1) 若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 所属的主合同的效力终止;
(2) 若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低于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 所属的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原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 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将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自下一应交费 日起按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交付。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11)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11)》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 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2.2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 同生效之日 24 时开始,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第三条 承保范围
3.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 日至 60 周岁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4.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 重大疾病保险金
4.1.1.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见释义)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 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总和,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属的主合同同 时终止。
4.1.1.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