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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5 10:30: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轻症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后,按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3)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4)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5)首次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满 365 天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6)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

  首次诊断日起存活 28 天或以上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 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 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存活 28 天或以上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 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后,至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保 险合同周年日前,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十二种轻症(7)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轻症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付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给付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 20%,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项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在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即终止。

  ACIR 1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3]字第 1-82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

  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犹豫期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

  具体要求。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九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十八条 如实告知

  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

  本附加合同。 ACIR 2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 请,附加于《工银安盛人寿超级御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并成为其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 ACIR。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