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5 10:30: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我们自您交付了保险费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当日 24 时起承担保 险责任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 24 时为止。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主合同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 24 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附 加合同退还我们。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 退还已收本附加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同解除 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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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相同,并随您申请主合同保险金额的变更而变更。
第六条 保险责任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后,按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3)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4)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5)首次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满 365 天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6)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
首次诊断日起存活 28 天或以上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 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 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存活 28 天或以上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 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后,至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保 险合同周年日前,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十二种轻症(7)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轻症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付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给付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 20%,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项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在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即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 ;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2) ;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