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5 10:30: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在扣除该年年度未交保险费后按可以确 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 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ACIR 7
五、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附加合同未还款项的扣除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八条 如实告知
本附加合同如实告知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同主合同。
特别提示您,若本附加合同解除,其所属主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二十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本附加合同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本附加合同内容变更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地址的变更
本附加合同地址变更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同主合同。 ACIR 8
第三章 名词释义
您
(1) :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周岁(2) :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重大疾病(3)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 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分期方案 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 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
化;
(4) 发病 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 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7)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8)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9)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 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 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ACIR 9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天的 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 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 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