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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5 10:30: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性疾病(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4)。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 足 2 年��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5)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 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ACIR 4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终止。ACIR 5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限同主合同。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 当日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16)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 险单年度应交的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一重大疾病后,您不需再支 付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我们仍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九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保险费率的调整将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

  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相同性别、年龄所有被保险人。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 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已经到期的保险费(包括您已经交纳和欠交 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调整引起现金价值发生变化,则我们将书面通知您。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本附加合同的解除规定同主合同。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其所属主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 ACIR 6

  3.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4.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附加合同第十一条办理复效的;

  5.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有特殊约定,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若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受益人 为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被诊断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指定的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 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 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 证明;

  4. 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出具的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 诊断报告、诊断书;

  5. 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交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