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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5 09:36: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

  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

  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

  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

  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

  除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投保人与本公

  司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 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本公司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 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6. 合同解除

  6.1 解除合同的手 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 续及风险 原件:

  (1) 本合同;

  (2) 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 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 实告知 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 解除所涉及的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 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本公司合同解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除权的限制 灭。自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