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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5 09:36: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慎重决策。..。..。..。..。..。..。..。..。..。..。..。..。..。..。..。..。..。..。..。..。..。 6.1

  v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

  v 本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投保人仔细阅读。..。..。..。..。..。..。..。..。..。..。..。..。..。..。..。. 8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9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C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4.2宽限期9.3周岁

  1.1合同构成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9.4有效身份证件

  1.2合同成立及生效5.1效力中止9.5医院

  1.3投保年龄5.2效力恢复9.6初次确诊

  1.4犹豫期6. 合同解除9.7意外伤害

  2. 提供的保障6.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8毒品

  2.1保险金额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9酒后驾驶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7.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金限制7.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11无有效行驶证

  2.3保险期间7.3年龄性别错误9.12机动车

  2.4保险责任7.4被保险人变动9.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2.5责任免除7.5未还款项9.14遗传性疾病

  3. 保险金的申请7.6转账规定9.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3.1受益人7.7合同内容变更9.16现金价值

  3.2保险事故通知7.8联系方式变更9.17专科医生

  3.3保险金申请7.9争议处理9.18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3.4保险金给付7.10 保险事故鉴定9.19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5宣告死亡处理8. 重大疾病定义9.20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3.6诉讼时效9. 释义9.21永久不可逆

  4. 保险费的交纳9.1保单年度

  4.1保险费的交纳9.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 年 7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 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

  效 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9.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确定。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是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9.3)计算。

  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

  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其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合同,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提供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 投保人单位公章,下同)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本合同、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4)及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

  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为被保险人变更保险金额。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保险金额可以变更,变更后的保险金额将在批单上载明; 经本公司审核不同意的,保险金额不能变更。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保险金限制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