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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5 09:36: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 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 90 日内 经医院(见 9.5)初次确诊(见 9.6)非因意外伤害(见 9.7)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 费数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 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 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 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 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投保人依照本合同 2.1 条约定为被保险人增加保险金额,且该被保险人于保险 金额变更之日起 9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的,则本公司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等于变 更之前的保险金额与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与保险金额增额部分所对应的保 险费数额之和。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8.重大疾病定义”。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 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 90 日内 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向该被保 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 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 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 之日起 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 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投保人依照本合同 2.1 条约定为被保险人增加保险金额,且该被保险人于保险 金额变更之日起 9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数额等 于变更之前的保险金额与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与保险金额增额部分所对应 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若为本合同生效 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日)之前已 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的,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因前述情形的重大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9.8);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0),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9.11)的机动车(见 9.12);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 9.13);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见 9.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 9.15)。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重 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 值(见 9.16)。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 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