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31 09:54: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 日内作出核定,除非有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1. 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 因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区,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
3.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 日内给付保险金;我们未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申请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同时交付,您只有交付了主险合同的应交保险费,才可以交付本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续保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主险合同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我们有权在每个保单年度以对未来重大疾病发生率变化的预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重疾种类和定义的变化及其他相关因素为基础调整群体客户保险费。
3.2. 解除合同的处理
您可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退保。您应填写退保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能有效证明投保人投保时及目前身份的身份证件。
我们的保险责任自收到退保申请之日起终止。我们将按下述方法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并扣除未满期保险费的35%作为手续费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剩余部分。未满期保险费等于您交付的保险费乘以保险费比例表中保险期间剩余月数所对应的比例后的金额,其中剩余月数为退保时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所剩余的整数月,剩余天数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算在内。
保险费比例表:
剩余 月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百分 比 |
10% |
20% |
25% |
35% |
45% |
50% |
60% |
70% |
75% |
85% |
95% |
100% |
4.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4.1.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本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符合本条款第1.2 款中规定的投保条件,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按照第3.2 款规定的方法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在扣除未满期保险费的35%作为手续费后,向您退还剩余金额,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遭受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但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依据本款第二、第三项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2.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被保险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将按照您或被保险人最后提供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4.3. 争议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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