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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31 09:54: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证续保

  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交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2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仅续保至被保险人21 周岁生日止)。

  我们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您续保,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续保后发生疾病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并且我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2.2.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

  2.3. 我们为您提供的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起9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不受该90 日期限的限制)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生存满30 日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确诊初患重大疾病的年龄,按照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多项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我们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确诊初患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未满周岁

30

周岁至周岁(含周岁)

55

周岁至周岁(含周岁)

80%

周岁至21 周岁满期(含周岁)

100%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生存满30 日后,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而身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第3.2 款中规定的关于计算退保金额的办法予以处理。

  2.5.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6.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申请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单原件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 保险费交费证明;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原件;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