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31 09:54: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60岁 | 88.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20.0万 |
至21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起90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不受该90日期限的限制)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生存满30日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确诊初患重大疾病的年龄,按照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多项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我们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确诊初患重大疾病的年龄未满1周岁时,给付比例30%
被保险人确诊初患重大疾病的年龄未满1周岁至2周岁(含1周岁)周岁时,给付比例55%
被保险人确诊初患重大疾病的年龄未满2周岁至3周岁(含2周岁)岁时,给付比例80%
被保险人确诊初患重大疾病的年龄未满3周岁至21周岁满期(含3周岁)时,给付比例100%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生存满30日后,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您只有在与我们订立了主险合同,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保险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文件、声明、批单、协议,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保险单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与主险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不一致,以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险。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凡出生满30 天以上、17 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1 年,我们可保证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21 周岁。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主险合同中止、终止或处于交清状态;
2.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3.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是在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