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附加健康宝贝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31 09:37: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6.8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释义)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 下,平均听阈��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6.9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6.10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或意 外伤害发生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11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6.12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 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日 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6.13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6.14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 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的条件。
16.1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16.16Ⅰ型糖尿病
是指18岁以前,由于胰岛素分泌不足引起的慢性糖、脂肪、蛋白质代谢异常,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内分泌专科医生作出 诊断,并需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治疗6个月以上。能以胰岛素注射治疗以外的其它方法治疗的糖尿病及II型糖 尿病(NIDDM)或继发性糖尿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6.17川崎病伴心脏损害 是指一种以损伤冠状动脉血管为主,可同时合并其他大血管损害的系统性血管炎。本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儿科专科 医生确诊,且保障仅限于伴有冠状动脉瘤的川崎病。作为心脏受累的证据,被保险人必须因严重心脏并发症确已接受 开胸手术以矫正冠状动脉狭窄或阻塞;或确已接受心脏瓣膜置换手术(瓣膜包括生物瓣膜和机械瓣膜),但瓣膜或其 他修复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6.18急性脊髓灰质炎 是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 专科主任医师确认并提供相关的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的证据(例如:脑脊液检查或血清学抗体检查报告)。被保险人 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的瘫痪,则不符合理赔���件。未导致肢体瘫痪及其它病因所致的瘫痪,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急 性感染性多神经炎)则不在此保障范围以内。
16.19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 是指小儿及青少年时期的一种全身结缔组织病。可表现为驰张热、皮疹、关节炎、脾肿大、淋巴结肿大、浆膜炎、体 重减轻、中性粒细胞增多等,全身症状可以先于关节炎出现。本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儿科类风湿病专家出具医学诊断 证明,保障仅限于症状持续6个月以上,并因病情严重在医生的建议下已接受以治疗为目的的膝或髋关节的置换手 术。其他类型的儿童类风湿性关节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16.20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此病症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区范围内因医疗而接受输血,并因该次输血而 感染上述病毒;
(2) 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