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附加健康宝贝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31 09:37: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12.3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2.4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2.5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12.6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十三条诉讼时效
13.1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
14.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
(1) 您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按约定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主合同解除或终止;
(3) 主合同转换成减额交清保险;
(4) 本附加合同期满;
(5) 本附加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十五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5.1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15.2 如您在犹豫期(见释义)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本附 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15.3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15.4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释义
16.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 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6.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
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16.3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 手术。
16.4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 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6.5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 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6.6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 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6.7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